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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如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
发布日期:2009-07-03 浏览次数:251
     根据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对扣缴义务人支付给非居民企业(指依照外国<地区>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,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、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,以及虽设立机构、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)的款项,往往需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。但由于以前有些企业或个人等因未涉及此类问题,加之新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实施不久,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款项扣缴事项不甚了解,少数扣缴义务人也因此出现了“应扣未扣”或“申报不正确”等问题。对此,笔者根据现行法规及相关规定,将如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简要介绍如下:

      一、扣缴事项登记与备案

     (一)扣缴登记。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业务合同或协议的,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,携带合同或协议附本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。

     (二)资料备案。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业务合同时,应当自签订合同(包括修改、补充、延期合同)之日起30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《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》、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。上述文本为外文的,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。

      (三)设账备查。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,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,并接受税务机关检查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扣缴税额计算及申报时限。

      (一)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(外币支付的按当日汇率中间价折算)。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实际征收率。应纳税所得额确认:一是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、租金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;二是转让财产所得,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;三是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。如当期某居民企业应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红利10万元(从中支付汇费等1000元),支付转让财产价款150万元(净值80万元),则当期居民企业应扣缴企业所得税为(10+150-80)×10%=8万元(适用税率10%)。

       (二)扣缴及清算时限。扣缴义务人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款项时,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,每次代扣税款后,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《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》及相关的合同等资料,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款,如逾期应加付滞纳金。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,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、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,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。

       三、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和自行申报

      (一)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。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,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,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,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。

      (二)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。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,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,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。